随着全球对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的不断加强,加拿大和美国已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法规和标准,旨在确保危险产品的安全使用和运输。对于国际企业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产品上市和跨境交易中。加拿大的《危险产品法规》(WHMIS)和美国的《危险物质通信标准》(HazCom)不仅对产品标签、化学品安全数据表(SDS)有严格要求,还涉及如何有效传达危险信息,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
下文将重点介绍了加拿大《危险产品法》(HPA) 下的《危险产品法规》(HPR)与美国《危险通信标准》(U.S. HCS)之间的一些差异。
第一章 供应商标识符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对于加拿大来说, “在加拿大经营的危险产品加拿大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初始供应商标识符”)必须出现在标签和安全数据表 (SDS)上(《加拿大危险产品条例》附表1第3(1)款和第1(d)项)。外国供应商的联系信息可以在SDS和标签上披露,只要初始供应商标识符也披露即可。 但是,如果供应商列出自己的身份(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则可以省略SDS和标签上的初始供应商标识符(《加拿大危险产品条例》第5.8节)。 此外,如果加拿大进口商从外国供应商进口危险产品仅用于其在加拿大自己的工作场所,则进口商无需在SDS和标签上提供初始供应商标识符,因为外国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保留在 SDS和标签上(《加拿大危险产品条例》第5.9节)。 | 标签和安全数据表 (SDS) 上必须注明制造商、进口商或其他责任方的姓名、美国地址和美国电话号码。 |
第二章 水激活毒物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如果危险产品被归类为急性毒物,且在接触水后会释放出符合急性毒性(吸入)类别分类标准的气态物质,则需要在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中提供补充危险说明,表明该产品在接触水后会释放出吸入后致命/有毒/有害的气体(HPR第3(1)(f)段)。 | 如果工作场所存在与水接触后会释放有毒气体的物质,且员工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或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可能会接触到这些物质,则需要在SDS上补充危险说明。 |
第三章 SDS第11条要求的信息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如果可用且适用,必须根据安全数据表第11节提供以下信(HPR 附表1第4(1)(b)段和第11项 简明但完整地描述各种有毒健康影响以及用于识别这些影响的数据,包括: (a)有关可能的接触途径(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的信息; (b)与物理、化学和毒理学特性相关的症状; (c)延迟和即时影响,以及短期和长期接触的慢性影响;以及 (d)毒性的数值测量,包括急性毒性估计(ATE)。 安全数据表可以包含超出要求的额外毒理学信息,只要这些信息不是虚假或误导性的,或者可能对危险产品安全数据表必须包含的信息造成错误印象(HPA第14.2节)。 | DS应在第11节(HCS表D.1的第11项)下包含以下信息: 各种毒理学(健康)影响的描述以及用于识别这些影响的可用数据,包括: (a)有关可能的接触途径(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的信息; (b)与物理、化学和毒理学特性相关的症状; (c)延迟和即时影响以及短期和长期接触的慢性影响; (d)毒性的数值测量(例如急性毒性估计); (e)相互作用;如果相关且易于获取,应包括相互作用信息; (f)危险化学品是否列在国家毒理学计划(NTP)致癌物报告(最新版本)中,或是否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专论(最新版本)或 OSHA发现为潜在致癌物。 (g)当无法获得特定的化学数据或信息时,编制者必须表明是否使用了替代信息以及获取该信息所用的方法(例如,编制者使用来自一类化学品的信息而不是所讨论的确切化学品的信息,并使用结构活性关系来获取毒理学信息)。 |
第四章 为保护商业机密信息(CBI)/商业秘密而规定的浓度范围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SDS允许使用规定的浓度范围,包括属于规定浓度范围之一的较窄浓度范围(HPR第4.4.1和4.5节)。 不要求所用的规定浓度范围是尽可能窄的范围以保护商业秘密。 | 如果浓度或浓度范围被声称是商业秘密,则SDS上该成分的浓度将作为HCS第(i)(1)(iv)(A)至(M)段规定的规定范围之一提供。使用的规定浓度范围必须是尽可能窄的范围。 如果确切的浓度范围介于0.1%和30%之间,并且不完全符合规定的浓度范围之一,则可以改为披露由2个适用的连续范围组合而成的单个范围(例如,在(i)(1)(iv) (A)和(G)之间),前提是组合浓度范围不包括完全超出该成分所处确切浓度范围的任何范围。 制造商可以提供比(i)(1)(v)中规定的范围更窄的范围 |
第五章 多集装箱货件标签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当危险产品包装在多个容器中时,每个容器都必须贴上完整的标签,除非: (a)适用小容量容器(≤100毫升)豁免(HPR第5.4(1)款);或 (b)适用1个外容器豁免(HPR第5.2和5.3节)。 | 仅最内层的容器需贴标签。外层容器无需贴标签。 |
第六章 试剂盒外容器上的标签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套件(包含至少2种不同的危险产品)的外容器必须贴有标签。 有例外,允许在外容器标签上减少信息,只要在外容器标签上提供特殊声明,引导用户查看单个产品标签上的信号词、危险说明和预防说明(HPR第5.3节)。 | 当内容器容量为100毫升和3毫升或更少,且制造商确定无法将所有标签元素包含在容器上时,美国OSHA允许将完整的标签信息放在最外包装上(HCS第(f)(12)段)。 |
第七章 小包装标签规定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对于容量小于或等于100毫升的容器,有一项豁免规定,允许从标签中省略预防说明和危险说明。标签上通常需要的所有其他信息元素仍是必需的(HPR第5.4(1)款)。 此外,如果标签干扰危险产品的正常使用,容量小于或等于3 毫升的容器中的产品也不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标签必须贴在直接容器上的要求(HPR第5.4(2)款)。在这种情况下,容器上无需显示产品标识符。 | 对于容量小于或等于100毫升的容器,标签上可以省略预防说明和危险说明,但标签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完整信息已在直接外包装上提供(HCS第(f)(12)(ii)段)。 对于容量小于或等于3毫升的容器,无需贴标签,但容器必须带有产品标识。这仅适用于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能够证明标签会干扰容器的正常使用(HCS第(f)(12)(iii)段)。 当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能够证明无法使用包含所有必需标签元素的标签时(HCS第(f)(12)(i)段),上述规定适用。 此外,对于所有小型容器,直接外包装必须包括(第(f)(12)(iv) 段): (A) HCS第(f)(1)段要求的直接外包装中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完整标签信息。标签不得被移除或污损。 (B)声明:不使用时,内部小容器必须存放在 贴有完整标签的紧邻外包装中。 |
第八章 散装货物标签豁免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散装货物和无包装危险品无需贴标签(HPR第5.5节)。第1节和第2节规定,SDS中需要包含标签上要求的所有信息元素。 | 对于散装货物,标签必须贴在直接运输容器上,连同装运单据或提单一起传送,或经接收实体同意,通过其他技术或电子方式传送,以便货物接收端的工人可以立即以打印形式获得标签。 |
第九章 SDS 和标签信息的更新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供应商有90天的时间来更新SDS,以反映HPR第5.12(1)节中定义的重要新数据,并有180天的时间来更新标签。 如果危险产品在重要新数据可用后90天内出售或进口,则无需将新数据包含在SDS中,只要将提供新数据及其可用日期的文件传送给产品购买者,或在产品进口地获取或准备并附加到SDS中(HPR第5.12节)。 类似的要求适用于标签,尽管相应的时间段为180天。 | 化学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雇主有3个月的时间来更新 SDS,以应对有关化学品危害的重要新信息,并有6个月的时间来更新该化学品的标签。 已经放行装运并等待进一步分销的化学品无需重新贴标签以反映重要的新危害信息。但是,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必须为随货物一起发送的每个容器制作更新的标签。 |
第十章 双语标签和安全数据表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必须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HPR第6.2(1)款)。 所需信息元素可以出现在一份双语安全数据表上,也可以出现在两份单独的单语文件中,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双语安全数据表。标签也同样适用(HPR第6.2(2)款)。 | 标签和安全数据表(SDS)必须为英文。 |
第十一章 爆炸物危险等级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未采用爆炸物危险等级,因为根据HPA附表1的规定,爆炸物(定义见《爆炸物法》第2节)不属于HPA的适用范围。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an)负责管理《爆炸物法》。有关爆炸物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咨询NRCan。 |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已采用爆炸物危险等级。 |
第十二章 退敏爆炸物危险等级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未采用退敏爆炸物危险等级,因为根据《危险品法案》附表1的规定,爆炸物(定义见《爆炸物法案》第2节)不属于《危险品法案》的适用范围。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爆炸物法案》。 有关爆炸物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咨询加拿大自然资源部。 |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已采用退敏爆炸物危险等级。 |
第十三章 可燃粉尘:哪些产品必须有标签和SDS,以及危险说明的措辞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只有以粉尘形式销售或进口且存在可燃粉尘危险的产品才需要贴有标签和SDS,其中包含HPR附表5(HPR第7部分第17部分)中针对可燃粉尘指定的信息元素。 必须对可燃粉尘(HPR附表5第1部分)使用以下任一危险说明: (a)可能在空气中形成可燃粉尘浓度;或 (b)可能形成易爆粉尘空气混合物。 | 以粉尘形式运输并在下游使用时存在可燃粉尘危险的化学品,必须分类并标记为可燃粉尘。 此外,以非粉尘形式运输但在下游工作场所使用时存在可燃粉尘危险的化学品,必须分类并标记为可燃粉尘。 以下任一危险说明均可用于可燃粉尘: 可能在空气中形成可燃粉尘浓度 [如果在进一步加工、处理或其他方式中产生小颗粒。];或可能形成易爆粉尘空气混合物[如果在进一步加工、处理或其他方式中产生小颗粒。] 当材料仅在加工或处理化学品过程中产生小颗粒时才可能产生可燃粉尘危险时,可使用方括号内的文字。 |
第十四章 含有 2 类致癌物的混合物,浓度为0.1 – 1.0%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所有含有0.1%或以上浓度致癌成分(无论是第1类还是第2类)的混合物都需要有标签和SDS(HPR第8.6.3和8.6.4节),除非第8.6.3(1)或8.6.3(2)小节适用。 | 所有含有浓度为0.1%或以上的致癌成分(无论是第1类还是第2类)的混合物都必须有SDS。 所有含有浓度为0.1%或以上的第1类致癌物或浓度为1%或以上的第2类致癌物的混合物都必须有标签。 含有浓度在0.1%至1%之间的第2类致癌物的混合物无需有标签,也就是说,对于此类混合物,标签警告是可选的。 (HCS表A.6.1)。 |
第十五章 未另行分类的危险、未另行分类的物理危险(PHNOC)和未另行分类的健康危险(HHNOC)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PHNOC和HHNOC必须有标签要素(HPR第3(1)(d)段)。 对于含有浓度为1%或以上的HHNOC 成分的混合物,必须在SDS上披露与 HHNOC成分相关的信息,包括其化学名称和浓度或浓度范围(HPR附表1第3(2) 项)。 | HCS将PHNOC和HHNOC归入“未另行分类的危险”(HNOC)危险类别。HNOC 不需要标签元素。 但是,只要象形图下方出现“未另行分类的危险”字样或字母“HNOC”,就可以包含感叹号象形图(HCS段落C.2.3.3)。 对于含有浓度为1%或以上的HNOC成分的混合物,无需在SDS上披露HNOC成分的化学名称或浓度。 |
第十六章 生物危害性感染性物质 (BIM) 危害类别
| 加拿大要求 | 美国要求 |
| HPR包含BIM的危险类别。符合此危险类别标准的产品必须贴上适当的标签。除了标准SDS外,还需要BIM SDS附录,提供特定于BIM的信息(HPR第8 部分第4(3)节、第11节和附表2)。 | 生物危害传染性物质没有危险等级,因为这些物质不受美国 HCS 的工作场所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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